宋家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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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须明确住址住处不详遭驳回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073人看过

近日,顺义区法院受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起诉。

10月的一天,北京市朝阳区白某匆匆忙忙来到顺义法院,向法院立案庭起诉称,他原与单某是一个单位的同事,以前关系很好。2002年,单某向白某借款2万元,并答应在一个月内归还但至今未还。而在此期间白某多次找到单某,但单某却置之不理。而且2004年初开始,单某吃喝玩乐,与前妻离婚,白某已经难以找到单某。故只能起诉要求单某还款。

法院受理白某的起诉后,按照白某在起诉书中提供单某住址送达,却发现单某并不在该地址居住。经向白某解释,其仍然无法提供单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法院只得依法驳回了他的起诉。

有些债权人总是认为,找不到债务人时,到法院一告,问题就解决了,实不知通过法律保护合法权益是债权人的有力武器,但债权人也不是没有任何义务。法官提醒读者,自己的权益应该及时行使,不要等到没有办法了,找不到债务人时才想到要起诉,这样是承担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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