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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机抢劫未得逞犯罪预备也判刑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835人看过

近日,通州区法院对一起抢劫未遂案进行了审判,以抢劫罪判处郭省卫有期徒刑1年、郭晓星有期徒刑6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

郭省卫和郭晓星都是外地来京人员,郭省卫21岁,郭晓星只有17岁。他俩文化都不高,找不到工作,身上的盘缠也花得差不多了,连吃饭都成了问题。于是,二人决定铤而走险——抢!

夜幕降临,忙碌了一天的人们晚饭后纷纷走出家门,逛公园遛大街悠闲散步。谁曾想,两个时隐时现的幽灵,正在窥测方向,寻机行抢。2001年4月的一个晚上,郭省卫、郭晓星携带折叠刀、铁管等作案工具,鬼鬼祟祟地窜到了通州区某公园,跟随在游人的身后,准备下手。贼人胆虚,他俩没敢下手。直到夜深,他们空手而归。第二天晚上,他俩又先后窜到八里桥市场、北关环岛及果园环岛,跟踪行人欲施暴抢劫,仍没有得逞。他俩觉得行人太多不好下手,决定深夜出动。4月13日凌晨1时,当他俩在某财政学校东路口伺机作案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郭省卫、郭晓星结伙携带折叠刀、铁管等作案工具,为了抢劫事先“踩道”跟踪行人,选择作案的时间和地点预谋抢劫公民财物。犯罪预备是犯罪分子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准备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的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行为。所以,郭省卫和郭晓星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鉴于两人是犯罪预备,而且郭晓星犯罪时还是未成年人,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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