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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应担责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01人看过

某经济管理中心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煤炭经销部,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称经济管理中心作为组建单位,向煤炭经销部投入注册资金10万元。但实际上,经济管理中心并没有注入资金。煤炭经销部成立后,分两次向某皮件厂借款20万元,但一直没有偿还,且自身也因没有参加工商年检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后皮件厂起诉经济管理中心,要求其承担煤炭经销部的10万元欠款,法院支持了它的诉讼请求。皮件厂为要回另外10万元欠款,将会计师事务所告至朝阳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另外1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1条第3项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经济管理中心作为煤炭经销部的开办单位,本应投入注册资金10万元,但其没有投入,致使煤炭经销部实际没有注册资金,所以,虽然煤炭经销部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应认定其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它的民事责任应由它的开办企业经济管理中心承担。所以,它应对煤炭经销部欠皮件厂的20万元借款负全额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可知,验资机构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民事责任按责任主体可分为单一责任和共同责任。其中,共同责任是指由数人共同承担的责任。依各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共同责任又可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债务人不能完全履行其债务时,就其无力履行的部分才由其他债务人予以补足的责任。在补充责任中,债权人只能首先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在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就不足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要求清偿。且债权人如对主债务人免责,其效力应及于其他债务人。

本案中,经济管理中心依法应承担煤炭经销部的民事责任,它应对煤炭经销部的20万元债务负全额清偿责任,其不能清偿部分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额范围内承担。但债权人皮件厂在第一次诉讼中,只请求经济管理中心承担10万元的债务,对另外10万元没有提出清偿要求,依法视为其放弃了追偿,丧失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皮件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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