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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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金刚钻儿乱揽瓷器活拆房砸死赔偿十五万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799人看过

2001年3月初,宋x以某服务公司的名义找到某菜蔬公司要求承揽一项旧房拆除工程。菜蔬公司要求服务公司缴纳6000元拆除费,所拆除的地上物归服务公司所有,服务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但宋x以个人名义与菜蔬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事故由宋x自行承担。次日,宋x将工程转包给了赵x永,并与他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如施工中有伤亡由赵x永负全部责任。两天后,拆迁工人张某在参与拆除时被掉下来的人字柁砸死。

事发后,菜蔬公司称已将拆除工程包给了宋x,因此赵的死与本公司无关。宋x则称已将工程转包给了赵x永,且与赵有协议,出现事故由赵自负其责,所以不同意赔偿。赵x永则说自己是受雇于宋x,因没有文化,并不十分明白与宋x签订的协议内容,因而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的家属将三方告到了大兴区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赵x永在组织施工中缺乏安全操作规程,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菜蔬公司为了不支付拆除旧房费用,将工程包给了不具备拆除施工风险承担资质的个人,并向其收取拆除费6000元,这种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菜蔬公司对张的死亡有过错,应与赵x永承担连带责任。宋x个人不具有拆除施工资质,其承包拆迁工程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私自转包行为更是直接将拆除地上物的风险转嫁给了赵x永及其施工人员,对张某的死亡也有过错,也应对事故负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菜蔬公司与宋x签订的协议、宋x与赵x永的协议均以牺牲劳动者安全为代价,免除己方责任,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故判决赵x永、宋x、菜蔬公司连带赔偿张某家属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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