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兴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泄私愤破坏铁路交通设施被判刑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142人看过

10月24日上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乔美龙有期徒刑5年。

2002年6月2日,乔美龙扒乘一列货车时,被铁路值班人员发现并令其下车。他对此心生不满,便将道边4袋渣土和一根水泥标志杆摆放在火车沿线一隧道内的轨道上。此后不久,一列火车驶入隧道,司机发现障碍物,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但仍因惯性撞上了障碍物,致使火车沿线中断行车30多分钟,经济损失3.1 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117条规定的犯罪在刑法理论中称为破坏交通设施罪,行为人故意实施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了威胁。此罪属于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不要求一定发生严重危害后果就可以定罪。本案中,乔美龙为发泄不满,故意在铁路轨道上放置障碍物,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危险,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了破坏交通设施罪。在量刑上,乔美龙的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没有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应按第117条的规定量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