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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路畅通公交先行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83人看过

近日,崇文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侵犯公交车优先权而引发的赔偿案件。

2000年12月19日10时许,杨师傅驾驶43路公共汽车沿公交专用车道由南向北正常行驶。当车行至崇外大街附近时,某出租车公司的赵师傅在没有保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突然驾车穿行公交专用车道,紧贴43路公交车左侧由南向东右转弯。杨师傅为避免两车相撞,连忙紧急制动。车虽然停住了,但车上的两名乘客却因此而被摔伤。为此,杨师傅所在的北京市公交总公司垫付了各项费用1.8万元。后公交总公司将赵师傅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公司垫付的费用。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禁止其他机动车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或停车,需穿行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转弯的,在不影响公交专用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据此,法院认为,赵师傅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因其是出租车公司的职工,且事故是在其驾驶公司所有的机动车执行职务行为期间发生的,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判令出租车公司赔偿公交总公司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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