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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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并非万能钥匙之三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951人看过

提供鉴定材料不全,无法得出鉴定结论

郑x借用郝x的名字在京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就此郑x和郝x及郝x的妻子晁x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现郝x、晁x拒绝将该房屋过户给郑x,郑x诉至法院,郝x 和晁x申请对协议书中自己名字的笔迹是否为自己所写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关鉴定,因提供的样本不足,郝x的签字是否为郝x所签无法作出结论,晁x的 签字为本人所签。郝x、晁x承担鉴定费15000元。法院根据该案的其他证据认定该协议书有效,判决郝x、晁x协助郑x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释法: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鉴定需要提交相关的鉴定材料。因鉴定材料提供不齐全导致鉴定不 能,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该案中因郝x提供的笔迹鉴定的样本不足,导致鉴定机关无法作出鉴定结论,该不利后果应由申请人承担。

法官提醒:对笔迹鉴定以及其他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鉴定,为了保证鉴定顺利进行,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样本和其他相应材料,否则会无法得出鉴定结论。遇到此种情况时当事人应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或者进行相应的咨询,避免花费鉴定费和耗费鉴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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