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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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向何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807人看过

案情回放:

在京务工的河南籍农民工老杨在一家注册地为河南安阳的建筑公司打工。在一次施工过程中,钢梁倒塌砸伤了正在工地干活的老杨。在工友们帮助下,老杨被送到了附近的医院救治。三个月的治疗后,老杨的伤病痊愈但留下了终生的残疾。在老杨回河南老家休养期间,老杨的儿子小杨该向单位参保地的北京某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申请。经核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老杨受伤为工伤。该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理由是:工伤认定应由建筑公司的注册地河南安阳劳动行政部门受理,该区劳动行政部门无权受理此工伤认定申请。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该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分析:

在事故伤害发生之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否可以向何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另外,针对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做了专门规定。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外地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到参保地区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市工伤保险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本市和外地均未给外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外地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到本市生产经营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本市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本案中,外地农民工老杨的工伤认定申请向该建筑公司参保地区的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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