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被告人屈某,17岁,刚刚从技校毕业参加工作,还在实习期,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刚上初二年仅13岁的女生李某。第一次见面时屈某就对李某动手动脚,见李某未反对,屈某觉得李某是很随便的人,所以就没想和李某真正交朋友,抱着“玩一玩”的态度和李某交起了“朋友”。在认识半月后的一天,屈某叫上自己的哥们张某,二人一起从学校门口接到了李某,屈某以“回家取东西,之后再送李某回家”为由,将李某骗到了自己家中。期间李某多次要求让屈某送自己回家,但屈某不肯,因自行车、书包都在屈某手中,所以李某就跟屈某借手机想打车回家,屈某未同意。直到晚上屈某也没有让李某回家,后屈某、张某二人分别多次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因为李某对屈某家不熟悉,而且面对两个比自己大的男子,所以也不敢反抗。第二天早上李某直接去上学,在学校门口见到了找了自己一宿的父母,但其没敢告诉父母发生了什么事。直至晚上放学回到家,在父母的一再追问下,李某才道出实情。后李某在其父母的带领下,到公安局报了案。
被告人屈某伙同张某轮流多次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二人之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且系轮奸。根据法律规定:轮奸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幼女的应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屈某犯罪时未成年,故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律师提示:
青春少女涉世未深,思想单纯,凡事要多想一想,交友一定要慎重,尽量不要与品行不好的人来往,还要加强防范意识,如不要与不熟悉的男子独处,深夜不要独自到偏僻的地方等等,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在不能自救的情况下,要努力寻求帮助,将自己从困境中解救出来。同时作为女生,我们一定要自重,像本案中的被害人,如果懂得自重,在屈某第一次对其动手动脚时,做出严厉反应,也许就能够避免这起案件的发生。
在此,还想提醒一下正在谈恋爱的青少年朋友们:达到合适年龄交友本无可非议,但是应该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这不光是对对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本案被告人屈某交女朋友的态度就极不认真、极不负责,首先,其女朋友年仅13岁,未达恋爱年龄;其次,带着自己的朋友一起轮流与自己的“女朋友”发生性关系,这不仅有悖伦理,而且已经触犯法律。屈某不仅害了对方,使女友李某受到严重的身体伤害,也害了自己,正值风华正茂的年龄,刚刚走出校园,步入社会,本应努力书写自己生活的新篇章,却因一时的错误被判入狱,个中滋味,恐怕只有屈某自己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