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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超过两年法院无法支持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58人看过

1992年,工业局建筑队为区轮胎厂进行轮胎车间翻建。工程竣工后,轮胎厂欠建筑队工程款15.5万元未给付。1993年5月5日,轮胎厂为建筑队出具了欠据一张,承诺今后根据财力逐步偿还。

2006年11月,工业局建筑队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轮胎厂立即给付拖欠工程款。在审理中,工业局建筑队出示光盘一张,以证实2006年9月22日工业局建筑队曾向区轮胎厂主张过权利。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在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区轮胎厂1993年5月即为工业局建筑队出具了欠条,工业局建筑队直到2006年11月才向法院主张权利。并且,工业局建筑队提供的光盘,不能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存在法定中止、中断和延长情形。故此,工业局建筑队要求区轮胎厂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门头沟法院判决驳回了工业局建筑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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