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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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分析夫妻“忠实协议”中的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55人看过

案情简介

黄某(女)与刘某(男)婚后签订一份关于夫妻间相互忠实的协议,并约定若发现对方出轨,可要求出轨一方支付赔偿金100万元。黄某于2012年12月生完小孩后,发现刘某有外遇,双方因此吵闹,后黄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并要求按忠实协议的约定判决刘某向其赔偿100万元赔偿金。

问题提出

本案中夫妻“忠实协议”中的100万元赔偿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够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

律师据法答疑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之规定,可知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是法定义务,,如果单独以该法律条文来看,夫妻忠实协议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其 次,不能孤立的看待《婚姻法》第四条,忠实协议能否受法律保护应当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条文而定,因为任何法律条文能够产生实效都离不开其他法律条文的支撑。 而《婚姻法》第四条之所以不会沦为无可操控性的法律条文,其支撑就在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定,由此法条可见,夫妻无过错方在一方出轨后能 否请求赔偿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其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其二,该过错直接导致离婚了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刘某与黄某签订夫妻忠实协议,违反协议 必须赔偿100万元,正是以协议的方式将《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具体化。因此,该协议能否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应当以刘某和黄某最终是否离婚为前提条件。

最后,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 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可知在没有判决离 婚的前提下,承认夫妻“忠实协议”中赔偿条款的效力,不符合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而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夫妻之间应该秉着互谅互 让、相互扶持的态度努力经营婚姻和家庭,而不应该让金钱影响到夫妻关系;另一方面,在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请求一方进行赔偿不具有可执行性。结 合本案来看,如果刘某与黄某的离婚诉请未或准许,或者黄某未提出离婚请求,此时确认赔偿条款的效力显然不利于夫妻关系的改善,也不具有可执行性。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夫妻“忠实协议”中的赔偿条款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应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即如果法院判决二人离婚,那么刘某就因违反忠实协议的约定,则法院会依法判决支持黄某100万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如果黄某的离婚诉求未获法院准许,那么忠实协议中100万元赔偿款的约定就无法获的法院的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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