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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988人看过

一件劳动争议案件,今天到被告所在地的某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吃了闭门羹。法院以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专属管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法院的做法对吗?什么是专属管辖?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 性与强制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很显然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 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对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扩大解释,并没有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因此,原告有权选择到被 告所在地基础人民法院起诉案件。法院以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专属管辖,不予受理案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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