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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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工时制及其范围你了解多少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67人看过

缩短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缩短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者特殊情况的职工,具体的范围只能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均无效。就现阶段而言,主要包括: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煤矿井下、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哺乳未满十二个月婴儿的女职工;十六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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