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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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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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管理情节严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86人看过

马经理在大厂街道注册一家公司,有员工十多名,公司按规定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现某员工自己不想干了,向马经理提出要求“被”公司辞退,这样做的目的是“被动失业”,他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并享受失业金,但公司本无辞退他之意,不同意办理。此人就不依不饶,甚至为此与马经理发生冲突,问此种烦人的事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员工关系,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对于各种情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做了规定,如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合同得支付经济赔偿;与员工协议解除合同,得支付经济补偿;合同到期,如单位不续签以及未保持原有待遇或提高待遇而导致员工不续签,得给经济补偿。某员工此举,就是想钻法律空子,先置自己于受害人地位,再利用法律进行“反击”,进而获得不当利益。但别疏忽了,单位也有单方解除合同不予经济赔偿或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如“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形。对于某员的“无理取闹”的行径,马先生可以好言相劝,明确拒绝,劝其自动离职;如果其始终抱着非法念头,既不离职,又不好好干,“逼迫”公司辞退他,干扰公司正常管理秩序,可以对其绳之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法律法规,依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后,依法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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