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4年1月3日,邱某因生意周转向罗某借款100000元整,邱某当场向罗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罗某、邱某约定:此借款借期三个月,月息四分记币肆仟元整。肖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邱某在借款到期之后与原告口头约定借款顺延,邱某向罗某支付借款利息到2014年8月3日。
办案过程
自那以后,邱某就没有再向罗某支付借款利息了,罗某向其催收借款本金,其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最后干脆是电话不接,人也躲了,不与罗某见面。邱某这种违背信誉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罗某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罗某找到了王律师,并聘请王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于2015年1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开庭审理此案,罗某及代理律师王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并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出具了借条原件一份。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做出判决:邱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罗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2300元,共计11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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