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婕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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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诉讼财产保全

发布者:应婕红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82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A公司多次向被告B公司供应货物。经双方结算,B公司还欠A公司货款为人民币XXXX元。为此,B公司向A公司出具并签署一份《付款计划》,货款分三期付清。然而B公司并未依约履行上述《付款计划》。A公司已经按约定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全部义务,B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并拒绝履行还款计划,构成违约。A公司遂诉至法院。最后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全部诉求。

2、律师点评
       对于财产类案件,建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以限制债务人转移财产,从而有利于判决生效后案件的执行。
   

  当同一财产有数个申请人向不同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时,由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取对该财产的优先处分权。当由首封法院对该财产取得优先处分权时,则意味着你的诉讼即使最后赢了,但是对该财产却要等待首封法院进行处置。如果几个债权人都是普通的债权,对该财产处置所得的分配顺序则按采取保全的顺序时行清偿;如果有抵押权(即优先受偿权),对于该财产的处置,依然是由首封法院(有优先处分权的法院)进行处置。司法实践中,如果有首封法院案件的当事人不能在处置该财产中获益,就会造成首封法院怠于处置抵押财产。尤其是当首封法院为异地法院时,抵押权人的执行成本会增加。因此,当案件涉诉时,应当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保全,以取得对该财产的优先处置权。另外,抵押权人知道抵押物已经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后,应及时向首封法院主张权利并申请参与分配,认为首封法院的查封行为不合法或者手续不完善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当首封法院怠于执行抵押物时,抵押权人要加强与首封法院及申请查封的债权人的沟通和协调。也可适当建议有抵押权的执行法院和首封法院进行协商,对抵押物的优先处分权进行移交,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法院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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