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健身篇】 2019-03-07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当下,越来越多的姐妹儿经常到美容店打针瘦脸修眉毛,甚至有的哥们儿也会去垫高鼻梁、割双眼皮。美容盛行之际,美容店就随处可见,那么,你美容去的那家店如何?作为店主,咱们的美容店又是否合法经营呢?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因此,开设美容店提供美容服务,美容店需要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美容师需要考取《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医师执业证书》等。如果没有,就会构成非法行医,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2016年11月18日,在上海市宝山区开美容店的韦某就因非法行医被宝山区卫计委给予了行政处罚,为被害人包某美容而获得的一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由于其曾经因非法行医被处罚过,这次,韦某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被宝山法院判处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一万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之后,在韦某服刑期间,包某又以因美容导致毁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韦某赔偿,并退还一万元美容费。法院判决支持了其要求退还一万元美容费的请求。
一定程度上来说,韦某受到处罚,也是因其非法行医所致,怪不得旁人。而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违法承担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后,不影响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韦某才会受到接二连三的处罚。但是,从调查的事实来看,只认定了韦某有一万元的违法所得,为何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民事判决中都要处理这一万元?如果都予以执行,实际上可是处理了三万元的违法所得。这明显构成重复执行,并导致了过分处罚吗。
在韦某履行完民事判决书,向包某退还一万元后,笔者接受了韦某的委托,针对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向宝山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主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的事实根据已经因韦某向包某退款的行为发生改变,该债权已经消灭,不应再执行。最终,法院认同了异议主张,不再要求韦某缴纳一万元的违法所得。但,将来刑事判决的执行能否因此对抗,还不可知。
生活在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应该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既要做守法的好公民,也要能用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你学法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