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的合议,是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核心。全体人民陪审团成员在参与了整个案件的庭审过程后,即进入人民陪审团的合议阶段。根据我对陪审团制度的研究,谈谈以下几点看法,以供探讨:?xml:namespace>
一、人民陪审团应具备一定的独立性,所以陪审团评议案件应当是封闭的
人民陪审团与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区别,关键就在这个“团”
字。要想人民陪审团在司法审判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民陪审团,在审判组织中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所审理的案件,经过合议,形成的最终评议意见,是这个“团”的整体意见,不是分散意见;二是,人民陪审团评议,法官不得参与、引导和旁听,因为,职业法官在普通民众的心目中是法律专家,若法官参与评议,作为普通民众的陪审团成员,要么不敢发表意见,要么就是被盲从心理所支配,最终,陪审团意见就会变异成法官意见,而失去了陪审团的价值。所以陪审团的合议应是封闭的,在与外界隔绝的场所进行合议,包括暂时收存通讯工具等。
二、陪审团合议的内容,应当主要限定在事实的认定上(或者称为侧重点),以扬长避短,体现人民的智慧和法官的专业价值
虽然省高院关于试点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意见中,要求陪审团可以
就所审理案件中的所有问题,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发表意见。但是,必须强调的是,人民陪审团成员,是普通民众,对法律适用,是外行,发表的法律适用意见根本就没有多大价值。法律的适用只能是由职业法官行使。
从科学发展观角度出发,人民陪审团评议的内容,应当主要就案
件的事实部分进行合议。陪审团成员是来自社会不同领域不同阶层的普通民众,对事实的认知,依赖的是经验法则,而经验法则的获得,来自生活本身,并非法律培训;事实认定所借助的证据材料,除立法上有特殊要求外,绝大多数证据材料的判断,与日常生活中的证据材料并无区别。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扬长避短,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混合在一起,共同行使全部审判权。否则,陪审员在法律上的弱势会掩盖其在事实认定上的优势。
目前试点中,之所以没有限定人民陪审团仅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发表意见,主要是拘泥于现行三大诉讼法均所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同等的权利当然包括就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的权利,在试点中,至少从形式上不能轻易剥夺而已。
三、陪审团评议前,法官要针对具体案件,释明法律
在陪审团评议前,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应作出解释和说明。刑事案件应释明的主要内容是:第一,认定犯罪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虽然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旨,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是其也包含了“法有明文规定即为罪”的旨意。因此,陪审员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时候,不要考虑这种行为是否应该定罪,而只考虑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该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第二,认定案件事实应当遵循无罪推定原则。这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审判确认有罪之前,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按照这一原则,公诉方在审判中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辩护方既没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也没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而仅对本方提出的积极性抗辩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如果一方没能完成证明责任,陪审团就要认定其事实主张不能成立。第三,犯罪构成要件是公诉方必须证明的基本案件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完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公诉方所指控的罪名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第四,认定被告人有罪应该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更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就是说,公诉方的全部证据在经受了辩护方的质疑之后,仍然可以让陪审员排除合理怀疑地相信其事实主张能够成立,换言之,陪审员确实相信被告人已经实施了公诉方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如果陪审员认为被告人不一定实施了公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那就应该做出无罪的结论。
四、陪审团合议规则
随机组成的人民陪审团,在规则中,应明确如下内容:
1、直接明确由1号陪审员担任团长,团长的义务是:指挥对陪审团的合议;对陪审团的合议作好记录;向法庭审判长报告陪审团的合议结果。
2、陪审团的表决方式,由陪审团根据案件需要,自行决定实行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重大案件,实行一致通过原则,一般案件,实行四分之三多数意见即可。
3、陪审团的合议时间应限定在一定时间之内,合议过程中,陪审团成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可以坚持自己的观点,也可以改变自己的观点,直到达到表决要求的比例。若在一定时间之内,无法达到表决要求的比例,就应解散,另行组成陪审团,重新审理。当然,这种情况实践中应当很少。
4、陪审团在合议过程中,若需要查验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进行模拟实验,法庭工作人员必须配合和提供条件。
5、陪审团的合议过程,应当是秘密的,法庭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陪审团成员对合议过程也应予以保密。
总之,现在人民陪审团制度,系在试点过程中,由于人们的惯性思维,以及人们对司法改革的失望和疲劳,使人们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了抵触情绪,无形中让这项试点工作产生了相当大的难度。所以,当前试点,必须对人民陪审团制度科学设计,该把握的原则一定要把握,该规范程序的一定要规范,否则和原参审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没什么区别。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