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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原任江门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警官,精通法律,对刑事、民商事等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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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律师:【以案说法】热恋时赠予的财物分手后可否要求退还?

作者:刘存权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11次举报
热恋期间,女友喊着没钱用,他大方往女友账户汇款,前后总计4万多元。分手后,他心有不甘,认为女友欺骗了他的感情,当初是为了钱才会和他交往,一纸诉状将昔日女友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汇出的4万多元钱款。热恋期间向对方赠与财物如今比比皆是,但一旦分手这些财物的所属问题也难免成为争议的焦点,赠与方可否要求退还?退还的话又有何标准?详情请看案例。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广州白领郑某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同龄女子何某,不久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郑某和何某经济条件都算不错,但是郑某的家庭条件等各方面都比何某要优越些。交往期间,何某多次以不同理由向郑某索要现金,陷入热恋的郑某原本就打算将来娶何某为妻,为此每次都很爽快答应了何某的要求,先后往何某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4万多元,这就是矛盾的开始。

  

恋爱才谈了1年多,两人就分了手。分手后,郑某愈发认为感情遭受欺骗,他要求何某返还此前给她的4万多元,但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郑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何某告上法院,要求何某将4万多元汇款如数返还。郑某认为,何某是看到他家境条件不错,便以恋爱为由多次骗他给她汇钱,而自己一直都是抱着以结婚为目的交往,为此才多次汇款给她,现在两人分手,何某不返还钱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面对控诉,何某认为涉案4万多元钱款无须返还,“男女之间互相赠送财物是很正常的”,而且当时郑某也是出于自愿赠与她,并没有受到欺骗逼迫。


法院:这种情况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何某进行交往,他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按照女方的要求,陆续向何某汇款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为此,当两人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最终,法院判决何某应当返还4万多元钱款给郑某。

 

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彩礼属于附目的赠与,如果赠与人能够证明该赠与是附目的赠与,一旦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例如,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彩礼就属于目的赠与。一般来说,在订亲时说媒人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在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就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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