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的一篇文章说到任性辱骂司法人员会违法,今天就又出现一个任性事例
——举证任性
同样也是违法的!
两公司因举证“任性”,逾期举证,遂被海珠区法院开出罚单,各被罚款50000元。
2015年7月2日,海珠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案件受理后,法院于2015年7月9日向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两家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上写明:
被告应当于2015年8月9日前向法院提交证据,
并载明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两被告在答辩期及举证期内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2015年12月4日,两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法院缺席审理了该案。但庭审结束后,两被告却向法院提交新证据并要求重新开庭审理。
两被告提交了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该证据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且两被告陈述的理由不成为逾期提交证据的正当理由,其行为构成了妨碍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决定。
经办此案的戴法官表示,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可以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本案中,由于两被告逾期提供证据,案件需要重新开庭审理,造成了一定的司法资源浪费。因此,法院依法对两被告作出罚款决定。
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实施“证据突袭”,庭前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突然袭击,或者庭审结束后再提出新的证据,有的甚至是一审时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者再审中提出证据。
① 为了防止“证据突袭”情况的发生,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并规定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②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则更一步细化了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不同处理方式。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为了及时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及时提交证据,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③ 对于在举证期限内举证有困难的,法律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在法律面前你还敢任性吗?
来源 | 海珠法院 杨美满 黄洋洋
编辑 | 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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