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律师网

以专业的视角解读案件,以智慧的方式解决争议!

IP属地:江苏

王鑫律师

  • 服务地区:江苏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796903009点击查看

5430北京XX公司与金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鑫|时间:2020年06月22日|2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5430北京XX公司与A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1183民初5430号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句容市XX,
代表人:A,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A,男,1963年12月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A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被告提出要求购买原告开发的XX017幢1-3层0102号房屋,双方就房款及支付方式均达成了一致意见,2月3日原告就以双方约定至句容市XX就该房产进行了备案,可是被告却不按协议履行义务,
被告A辩称:1、原告作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异议,2、该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被告都没有签字盖章确认,合同中的约定事项也没有实际履行,故该份合同没有成立生效,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被告A向原告翔峰公司句容XX公司提出购买原告开发的XX017幢1-3层0102号房屋的意向,原、被告就被告购买上述房屋事宜进行了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未在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310152XXXX030001)的买受人处签名或盖章,双方亦未实际履行该合同中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310152XXXX030001)以及原、被告相关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买卖XX017幢1-3层0102号房屋的事宜未能达成合意,被告未在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310152XXXX030001)处的买受人处签名或盖章、双方亦未履行合同中载明的权利和义务,故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310152XXXX030001)并未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解除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310152XXXX030001)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XX公司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310152XXXX03000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712元,减半收取10356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B
  • 全站访问量

    56536

  • 昨日访问量

    9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王鑫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