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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鑫|时间:2020年06月22日|1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482民初773号
原告C,
法定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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