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红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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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制售百万只假口罩被罚千万!处罚依据是?

作者:马红娟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2次举报
2022-12-27

近日,广东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董某、王某、祝某三人,未经授权,委托他人制作带有某知名口罩商标的包装盒合格证等。2020年,董某从东莞实业公司某集团员工处取得麦特瑞口罩包装盒的设计图,后由祝某定制假冒的麦特瑞口罩包装盒、包装箱和合格证,王某对接将上述假冒口罩发货至不同客户手中,不到2个月,销售金额达1691万元。且交货时,董某还一并提供了虚假的麦特瑞《销售授权书》《检验报告》《合格证》等资料。

这三人触犯什么罪?

法院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哪些行为?

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

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①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但是刑法第213条仅仅将上述第①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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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娟律师,执业11年,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南开区律师之星”(天津电视台、南开区司法局联合举办的大型电视选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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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20********09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