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简述:
2011年4月6日,李某某与新城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包干总价253万元,由李某某对石油基地二区绿化种植工程施工及三年养护,诉前仅支付30万元,未支付197万元,李某某当时已经62岁,系其全部投资心血,李某某手中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原件已找不到,接受委托后,通过业主物业部门收集了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加盖业主质检部门的公章,庭审前一晚深夜,确定出示证据的顺序,开庭质证阶段:先出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被告对真实性全部认可,最后出示证据合同复印件,同时顺便说被告手中也有合同原件,无需出示只需质证即可,被告没有必要看了吧?被告律师对合同真实性认可,被告质证阶段质证合同原件,我要求出示并提交法庭,最终一审法院完全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对方上诉至高院,高院调解数额未变,支付时间延长结案。
2016年年末,李某某儿子突然打电话,告知李某某已于8月份去世,但质保金25.3万元(质保期已满)至今未给,原告主体变成第一顺序继承人,查询被告,公司名称也变更了,再次起诉要求质保金25.3万元,最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