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简述:
2014年3月,被告人马某通过被告人王某的介绍,联系到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478089.81元,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一家公司为自己所在的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税额共计110311.73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万元。
一审判决后,我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家人的委托,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查阅了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刘国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明确意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211.7万余元并向税务机关抵扣,因刘国良没有实际从事购销活动,并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国家在此环节上没有实际损失,刘国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211.7万余元并向税务机关抵扣,不应计算为国家税款被骗的数额。”同时提出马某已经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1610291.73元,并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人王某某作用应小于马某某,二审查明王某某通过其母亲主动缴纳案款10万元,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之前已缴纳10万元,判决后用从办案机关退回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