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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沈X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6月08日 | 发布者:张永刚 | 点击:30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诉人北京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X、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225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北京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X、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225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本院查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向一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涉及事实已由该局进行立案前审查,故目前本案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沈X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并无不当。
综上,亿兆公司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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