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北京渔公码头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公码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7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渔公码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渔公码头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