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8日,被告闫德京组建的挂靠在被告即墨市即墨镇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施工队的雇工陈本伟、许修平违章操作,致存放在工地女地宿舍门前的料桶点燃并引发火灾,将正在宿舍休息的原告朱怀娟烧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伤残四级。1997年3月,原告诉至青岛市四方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27万元。 青岛市四方区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告的责任,致使原告被严重烧伤,面容被毁,给其造成极大痛苦;而且原告父母已逝,无依无靠,经济拮据,应当给予必要的精神损害赔偿。遂于8月30日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15.6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费用5万元。 这是目前为止我省法院审理的一起最大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