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丰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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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平、张晓东等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案

发布者:徐丰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2598人看过

无业人员张晓东因琐事与其原恋爱对象丁红梅分手后,即怀恨在心,并生报复恶念。1994年4月1日,张以丁到家盗窃为名,伙同王连平携带单管猎枪等凶器,窜至丁家,采用膝盖顶压、开枪射击暴力手段,将丁之外祖母杨玉文、恋爱对象王铁华、母亲赵桂英等三人打死,并抢劫现金及金戒指等贵重物品价值8760余元,放火焚烧丁家财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500余元。尔后,驾驶王铁华桑塔纳轿车窜至青州境内后弃车而逃。同年4月10日至15日,张、王二人先后在河南省洛阳市、湖北省襄樊市等地,抢劫作案3起,抢劫出租车司机3人,致死1人,劫得现金410余元挥霍。1996年12月29日至1997年1月28日,王连平、陈志勇、于新利、赵新军等人,还先后在寿光市、 潍坊市潍城区、 甘肃省兰州市等地, 抢劫作案4起,劫得现金及轿车等物品共折款35180余元,并致1人轻伤。   

 1997年11月13日,潍坊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判处张晓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王连平、陈志勇、于新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赵新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连平、陈志勇、于新利提出上诉。1997年12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判张晓东、王连平、陈志勇、于新利死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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