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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非法持有毒品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2021年05月17日 | 发布者:张毅 | 点击:91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2016年5月,王某在某地联系购买了20克冰毒,同年5月31日,对方通过快递将该毒品邮寄给王某。同年6月3日,王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其委托方某代为收取从海南寄过来的快递。同年...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5月,王某在某地联系购买了20克冰毒,同年531日,对方通过快递将该毒品邮寄给王某。同年63日,王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其委托方某代为收取从海南寄过来的快递。同年66日,方某得知快递已到某镇某街道取件点,遂行至上述地点将包裹取回并带至王某的租住房内。方某在王某的租住房内将包裹里的数包袋装茶叶全部拆开并将茶叶倒出后发现一块用锡纸包裹的块状物品系冰毒,遂用黑色胶带将该锡纸包裹予以固定并藏匿于租住房内的一台空调机的机盒里。后公安机关在该空调机的机盒里查获用锡纸包裹的白色可疑晶体。案发后,经鉴定,涉案的白色可疑晶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15.58克。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认真研读卷宗,和被告人多次沟通后确定辩护方案,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做罪轻辩护,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做无罪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方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成立。

【辩护意见】

方某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如下:1、其代为收取邮包时并不明知其中夹带有毒品,之后到王某出租房内拆开邮包后将其藏在出租房内,即使在拆开包裹后已经知道夹带有毒品但也并未持有;2、从时间和行为上来看,方某在201666日代王某收到邮宝,同年68日方某因吸毒被宣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在拘留所内从王某处得知其代收的邮包内有毒品后立即向公安民警举报;3、根据最高法院毒品犯罪相关纪要精神中对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方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主观明知;4、其所代收取的邮包中毒品是王某配合公安机关执行特情任务,方某的代收邮包行为实际上也是在参与特情任务。故其没有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主观故意和实行行为。

【裁判文书】

“审理认为,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方某受王某委托代其收取快递,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方某在代取快递时已明知快递里面夹带有毒品,亦不能证实方某与王某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且不能排除案涉15.58克冰毒系公安机关为了破获毒品犯罪案件而安排王某所为的合理怀疑,故方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方某的该项指控依法不能成立,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此节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案例评析】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在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尽管目前疑罪从无原则在实践中的落实得到好转,但疑罪从无从一种法律规则到成为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法治生活方式还有一定的距离。当前,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仍旧比较低,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司法机关在贯彻疑罪从无方面还存在着进步的空间。推动疑罪从无从法律规则到法治生活方式的转变仍旧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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