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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被鉴定为机动车,销售商、生产商被判承担责任。

2021年05月14日 | 发布者:张毅 | 点击:170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2015年被害人方某某与魏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方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方某某经诊断为严重颅内损伤,先后至...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被害人方某某与魏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方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方某某经诊断为严重颅内损伤,先后至多家医院进行手术及康复治疗,仅医疗费就花费近20万元,治疗完毕后为植物人状态。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方某某严重颅脑损伤,评定为一级伤残;在日常生活自理方面,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建议需两人护理;后续治疗费需25000元。

受害人方某某法定代理人委托张毅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与魏某某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经多次磋商了解后发现魏某某无固定工作、名下无可执行财产,几乎没有赔偿能力,而本案受害人方某某的损失巨大,如机械的起诉侵权人固然简单,但却可能因此丧失对其他责任人的追索权利,而最终结果受援人也可能陷入赢了官司却无法获得实际赔偿的境地。为此,承办律师向受害人亲属说明了案件情况,取得受害人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暂不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律师从交警部门调取了交通事故的相关案卷资料并申请查看了被交警部门扣押的涉案车辆,发现涉案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参数且电机号与出厂电机号不符等情形。经承办律师与交警部门沟通,20166月7日鉴定机构根据交警部门的委托对涉案电动自行车作出了属性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符合机动车类轻便二轮摩托车的范畴。另经过交警部门调查,案涉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商某某车行曾擅自更换了大功率的电机。基于以上事实,承办律师代理受害人方某某以魏某某、电动车生产厂家无锡某车业公司、电动车销售商某某车行(诉讼中该车行停止营业并办理注销手续,后变更为车行业主赵某)为被告要求其共同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经一审法院判决,由直接侵权人魏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生产商无锡某车业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存在缺陷、销售商某某车行业主赵某擅自更换电机增加危险,根据过错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无锡某车业公司、赵某及方某某均提起了上诉,二审中赵某与方某某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并及时给付,赵某撤回上诉。对于其他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本案中除了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与受害人直接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受伤外,生产商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超标、销售商擅自更换功率加大的电机也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案成立了“多因一果”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在审理中的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的案由是产品责任纠纷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各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二、涉案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按照何种比例承担?除了这些法律问题外,生产商否认涉案电动自行车是其生产、销售商关停车行并注销、车行业主多次送达不到都无形中加大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在案件审理中承办律师除了就事实问题积极准备证据、就法律问题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外,还就目前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乱象和隐患的社会问题向法庭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并对近年来各地法院判决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商、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进行了梳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通知提出: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有关警种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这份通知虽然不是法律文件,但反映出的国家倒逼违规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方向却与承办律师不谋而合,也进一步坚定了承办律师的信心。

最终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均采信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本案成立“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生产商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超标存在缺陷,销售商更换电机加大了这种缺陷、增加了车辆上路行驶时的危险性,均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根据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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