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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室盗窃被发现,持刀拒捕,获刑十年

发布者:邱朝芬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304人看过


持刀拘捕,获刑十年


一男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后被屋主发现,持刀拒捕,把自己第二次送进了监狱,获刑十年。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龙某犯抢劫罪一案。被告人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8年9月28日,龙某来到玉林市玉州区东明社区一户人家的抽屉里偷得人民币62.1元及二张外币(其中一张为面值500的越南盾,另一张属国家不详面值1000的现钞)。后龙某在大厅处翻找东西偷窃事,房主赵某发现了龙某并大声质问。龙某为逃脱,从裤袋里掏出一把折叠刀打开对着赵某,并乘机逃脱。赵某与其丈夫一起追至楼下将龙某抓住,并夺回被盗物品。公安民警赶来后将龙某抓获。


据查

龙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犯抢劫罪,依法向玉州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上,龙某辩称其行为不属于抢劫罪,其盗窃时被屋主发现后,掏出刀子,只是为了能逃跑,并没有威胁对方,其行为应该构成盗窃罪而非抢劫罪。

法院审查认为

龙某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抗拒抓捕而持刀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由于龙某在减刑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抢劫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龙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遂,并有坦白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讲法

本案是典型的转化的抢劫,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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