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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绝交还证据,会不会受到处罚?

发布者:邱朝芬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2日|分类:法律顾问 |4333人看过


 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候,要提交起诉状和证据,而这个证据在庭审期间,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如果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将证据拒绝交还,当事人是否要受到处罚?

  案例: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过程中法院将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的原件给郎某查看,郎某查看后却拒不交还,且态度恶劣。郎某不听法官耐心劝说,不顾法警和法院工作人员劝阻,强行将房产证原件带出法院。最后,法院对郎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一、郎某强行将证据带出法院的行为,为什么会被处罚?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过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并且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接着,当事人查看证据完毕后,应该将证据原件交还法官,自己不能擅自带走。而郎某在法院组织质证的过程中,拒不交还房产证的证据材料且强行带走,这一行为属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地方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法庭上,当事人不能够做哪些事情?

  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2、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务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5、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6、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上述6种情况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7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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