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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隐瞒病情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发布者:邱朝芬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345人看过


转自:新浪微博@宁夏城事


杨某与常某(女)于2019年1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年2月,二人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时,杨某得知常某在婚前已患不应当结婚的传染性疾病,且不能治愈,杨某为此诉至法院。近日,该案经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宣告杨某与常某的婚姻无效,并由常某向杨某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违背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的婚姻无效。常某在婚前患有的传染性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且,常某患有的传染性疾病系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某类疾病,双方婚姻违背了法定的实质要件。故,双方的婚姻无效。
常某在与杨某登记结婚前,知晓自己身患该传染性疾病,但其并未将该事实告知杨某,导致杨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常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导致婚姻无效的过错主要在常某。
同时,杨某在与常某登记结婚前,未能与常某一起进行婚前检查,这也是导致杨某与常某婚姻无效的因素之一,故杨某也有一定过错。
常某作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结婚的意义及结婚后双方势必要同居生活的情势应当有所预见,但常某在明知自己身患该传染性疾病情形下,仍与杨某结婚并同居生活,对将该疾病传染给杨某的可能性持放任态度。杨某虽无证据证实其已染病及精神损害情况,但此事对杨某身心的伤害客观存在。
综合上述情形,法院酌情确定常某向杨某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且已实际履行。
来源: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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