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常某(女)于2019年1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年2月,二人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时,杨某得知常某在婚前已患不应当结婚的传染性疾病,且不能治愈,杨某为此诉至法院。近日,该案经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宣告杨某与常某的婚姻无效,并由常某向杨某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违背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的婚姻无效。常某在婚前患有的传染性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且,常某患有的传染性疾病系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某类疾病,双方婚姻违背了法定的实质要件。故,双方的婚姻无效。常某在与杨某登记结婚前,知晓自己身患该传染性疾病,但其并未将该事实告知杨某,导致杨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常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导致婚姻无效的过错主要在常某。同时,杨某在与常某登记结婚前,未能与常某一起进行婚前检查,这也是导致杨某与常某婚姻无效的因素之一,故杨某也有一定过错。常某作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结婚的意义及结婚后双方势必要同居生活的情势应当有所预见,但常某在明知自己身患该传染性疾病情形下,仍与杨某结婚并同居生活,对将该疾病传染给杨某的可能性持放任态度。杨某虽无证据证实其已染病及精神损害情况,但此事对杨某身心的伤害客观存在。综合上述情形,法院酌情确定常某向杨某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且已实际履行。
专业法律咨询,请咨询本律师。
【免责声明】 “邱朝芬律师”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版权声明】 本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