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民商法律智库
导语:
民商事诉讼中如何列被告是一项技术活。完整列明被告有两个作用:一是帮助查明事实、明晰责任;二是让胜诉判决的执行更有效果,且简化执行程序,省去追加被执行人之烦。所以,如何完整地、有效地列明被告,是民商事诉讼中一项必须要考虑的策略。
如无特殊情况,民商事诉讼中的被告宜以多列、勿遗漏。归结起来,列明被告有一个原则:在可以负担的诉讼成本内,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并让有清偿能力的人履行债务。据此原则,本文从事务角度盘点民商事诉讼中那些可以多列的被告。不过,列为共同被告并不意味着承担责任,是否承担责任应由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定。
1、夫妻一方负债,列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及负担原则做了规定,但对如何界分某项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仍然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要求非直接负债的配偶一方承担责任,其主要依据是涉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共同债务处理。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债务的,列行为人与其全部监护人为被告。
3.个人独资企业负债的,列企业及投资人为共同被告。
4.合伙企业负债的,列合伙企业与其全部合伙人为共同被告。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在被告为合伙企业时,应根据合伙企业性质另列合伙人为共同被告。
5.公司不能成立时发生债务的,列全体发起人为被告。
6. 联营体负债,列联营各方为共同被告。
7. 一人公司负债的,列公司与其一人股东为共同被告。
8.分公司负债的,列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
分公司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但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有经营主体资格,也有诉讼主体资格。理论上讲,分公司负债,可列总公司与全部分公司为共同被告;总公司负债,可列总公司与全部分公司为共同被告。
需要说明,如果分公司明显具备清偿能力,则不必列总公司。比如银行、保险公司等。
9.股东未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公司负债的,列公司与全部股东为被告。
按章程规定向公司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股东以其应缴纳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是否充足出资应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故如有初步证据表明公司股东存在未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大可将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的,列公司与其全部股东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内容,公司被吊销,并未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但鉴于公司股东有清算义务,故可追加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
11. 公司清算注销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列全部股东为共同被告。
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应在法定时间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在非由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或未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参与清算情形下,公司自行清算往往具有随意性。按《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公司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对未知债权人应进行公告,以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否则应对债权人未获清偿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此,如发现公司“悄悄”注销,可列全部股东为被告。
12.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列雇员和其雇主为共同被告。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13.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被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列雇主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分包人责任的,列发包人与全部各分包人为共同被告;发包人主张质量责任,列全部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际施工人可以同时向发包人、分包人主张责任,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向最近一手分包人主张责任,是基于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和其他分包人主张责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同理,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发包人向总承包人主张责任是基于合同约定,而向其他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主张责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
15.委托合同中存在多名受托人的,列全部受托人为共同被告。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在同一事物有多名受托人共同处理时,委托人向某位受托人主张责任的,可一并列全部受托人为共同被告。
1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列机动车驾驶人与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或财产损害,一般情况下应由驾驶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可以主张所有人或管理人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初步证据证明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的,应列为共同被告。
专业法律咨询,请咨询本律师。
【免责声明】 “邱朝芬律师”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版权声明】 本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