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直播的兴起,看直播,如今已成为很多人的娱乐休闲行为。有些用户为了讨主播欢心,不惜频频打赏,长久下来,不仅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也影响了家庭和谐。
【案件详情】
韩某在配偶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电子消费平台购买甲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虚拟货币“A币”,并通过在某短视频平台观看直播、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的方式消费“A币”。“A币”购买价格为每个0.1元。其中,韩某用于打赏游戏主播管某的虚拟礼物共消耗“A币”1 415 125个,花费141 512.5元。事后,李某发现韩某利用婚内财产打赏主播大额款项一事,将配偶韩某、主播管某和平台运营商甲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韩某与管某之间系赠与合同关系,韩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非日常共同生活必要,该赠与行为无效。同时,管某与韩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1.韩某与管某之间的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 根据查明的事实,管某系游戏主播,韩某观看管某提供的游戏直播服务。韩某花费“A币”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管某的同时也享受到了精神利益,该打赏行为属于一种非强制性对价支付,因此韩某花费“A币”打赏管某的行为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2.韩某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是否无效; 李某主张韩某超出日常生活必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韩某的打赏行为具有长期、小额、高频的特点,是否超出日常生活必要不能累积评价,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除物质需求外,正当途径的娱乐活动追求的精神愉悦也属于日常生活的部分,在合理限度内精神需求消费产生的支出并未超出家事代理的范畴。故韩某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虽累积数额较大,但单次打赏行为并未超出正常日常生活消费范畴。 3.是否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原告李某主张韩某和管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该项意见亦不是导致合同无效的当然事由。故本案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示】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03亿,占网民整体的68.2%,直播的商业价值持续释放。其中,网红直播收入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主播通过“带货”获得相应的佣金报酬;二是主播通过自身的表演而获得观众的打赏作为自己的收入。但随着用户数量的不断增长和主播群体的不断扩大,直播打赏中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本案中涉及的就是网络直播打赏这样一种特殊用户增值服务的法律性质的界定。 关于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定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赠与合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服务合同,二者最为主要的区别在于,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对价。从网络打赏的模式上看,“打赏”行为通常发生在主播表演服务时,是用户向主播提供的表演和互动服务的接受和酬谢,是双务和有偿的,即用户购买的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平台主播则通过直播表演等方式获取虚拟礼物,也是主播正当获取报酬方式之一,此种合同的性质是区别于法律规定的无偿、单务的赠与合同性质。 直播很精彩,打赏需理性。在此,法官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树立理性的消费观,量力而行,切莫激情打赏,盲目消费,避免给家人和家庭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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