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宇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285129401
咨询时间:08:00-23:59 服务地区

姜XX、陈XX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俊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姜XX因与被上诉人陈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XX上诉请求:1.撤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2.上诉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首先,关于本金部分,姜XX在出具给陈XX的《欠条》中仅仅载明姜XX答应于1月26日前还清欠款,原审法院是如何认定为2017年1月26日前,无依据;其次,姜XX欠陈XX24,000元是事实,但姜XX于2017年11月9日、2017年10月25日、2017年12月27日、2018年2月14日、2018年2月15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陈XX共计15,000元,实际只欠陈XX9,000元未付;最后,由于姜XX在一审开庭时忘记时间,未出庭对陈XX所举证据质证,陈XX未如实向原审法院陈述事实,导致原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2.关于利息部分。现在姜XX只欠陈XX9,000元未付,应以9,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而原审法院判决以24,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7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显然认定事实不清。
陈XX二审辩称:姜XX出具欠条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分别打了两份欠条,一份欠条为2.4万元,另一份欠条为10万元,对于已还款10万元陈XX予以认可,基于姜XX提交的五份微信转账凭证转款金额予以认可。但是姜XX还款本金及利息总计应该是23,835.89元。
陈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姜XX偿还其24,000元,并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姜XX承担。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2016年12月31日,姜XX出具欠条交陈XX收执,内容为:“今欠到陈XX人民币贰万肆仟元(24,000元整),答应于1月26日前还清。如超26日之前未还清按每月1,200元利息付”。后姜XX未履行支付义务,致成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姜XX出具欠条交陈XX收执,姜XX应当按照约定于2017年1月26日前向陈XX支付欠款,现姜XX怠于履行支付义务,故陈XX要求姜XX支付欠款2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陈XX主张姜XX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姜XX承诺逾期付款利息为每月1,200元,审理中陈XX自愿以月利率2%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自逾期之日即2017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一审姜XX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姜XX与陈XX合伙经营煤炭。2016年12月31日双方经协商解除了合伙协议,经结算,姜XX向陈XX出具了案涉欠条。
姜XX于2017年10月25日向陈XX微信转账偿还2,000元;2017年11月9日向陈XX微信转账偿还2,000元;2017年12月27日向陈XX微信转账偿还3,000元;2018年2月14日向陈XX微信转账偿还4,000元;2018年2月15日向陈XX微信转账偿还4,000元,以上共计15,000元。
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姜XX应偿还陈XX的本金是多少;2.案涉利息如何计算。
本院认为:姜XX向陈XX出具了24,000元的欠条后,向陈XX偿还了15,000元,该15,000元双方未约定是偿还的利息还是本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该15,000元本院按照先抵充利息后抵充本金的顺序,经抵充后,截至2018年2月15日姜XX还欠陈XX本金15,103.15元。
2016年12月31日姜XX向陈XX出具的欠条载明“……答应于1月26日前还清。如超26日之前未还清按每月1,200元利息付”。按照常理,没有特别说明,这里的1月26日应当指距离2016年12月31日最近的1月26日即2017年1月26日,故一审判决关于利息起算时间的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姜XX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因陈XX的不诚信诉讼及姜XX一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本院查清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
二、姜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XX支付合伙事务结算款15,103.15元及相应的利息(以15,103.15元本金为基数,按2%的月利率,自2018年2月16日计算至15,103.15元合伙事务结算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审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姜XX负担(该款陈XX已预交,姜XX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陈XX);二审案件受理费688元,由陈XX负担(该款姜XX已预交,姜XX履行本判决时可一并扣减)。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陈俊宇律师 已认证
  • 18285129401
  • 贵州骞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6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97分 (优于69.8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4篇 (优于85.22%的律师)

版权所有:陈俊宇律师IP属地:贵州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6977 昨日访问量:5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