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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俊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诉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陈XX,被告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XX偿还原告张X借款150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1年8月8日以资金周转为由,找到原告向原告个人独资的安顺市XX公司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并出具借条。原告个人独资的安顺市XX公司于2011年8月8日通过中国XX银行转账支付该笔借款给被告。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将其个人独资的安顺市XX公司注销工商行政登记,原告依法承接其个人独资的安顺市XX公司注销后的权利及义务。原告现因需要收回借给被告的借款,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徐XX辩称:借款属实,现我无力还款,待我收回在外的欠款后,我才有能力还款。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8日,被告徐XX出具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安顺市XX公司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正。借款人徐XX2011、8、8”。同日,安顺市XX公司通过银行将1500万元汇入被告徐XX的银行账户(账号:43×××26)内。2017年12月10日,被告徐XX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给原告,承诺及时借款并承诺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现因被告徐XX未还款,原告遂诉来本院。
同时查明:安顺市XX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6日,其出资人为张X。该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经申请,由工商登记机关注销。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安顺市XX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安顺市公安局印章注销/销毁审批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徐XX书写的被告徐XX的银行账号,转账支票存根及银行进账单回单,还款承诺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向安顺市XX公司借款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安顺市XX公司亦将借款通过银行汇入被告的个人账户,双方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受法律保护。安顺市XX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系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故在安顺市XX公司已注销的情况下,由原告代行权利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徐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借款本金1500万元。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被告徐XX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退取)。
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履行期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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