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AX诉被告衡阳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民二初字第79号
原告A,女,
原告A,男,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XX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演武路西湖XX内,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AX诉被告衡阳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AX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AX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杨X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C
蔡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