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商标使用形式,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三)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四)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五)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是指在注册人不知道、也未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抄袭模仿方式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一般是指制造商标标识者与该商标注册人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或者委托印制商标标识关系。但在该商标注册人授权以外制造商标标识的行为。例如:某注册人委托某印制厂制造商标标识十万套,而印制厂印制了二十万套,这多出来的十万会商标标识即属擅自制造行为。
(七)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八)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九)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多样的,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商标专用权范围的延伸和扩大,一些新的商标侵权形式还在不断出现。因此,即使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所列举的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但实际却使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行为,也应当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