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王(男)与小李(女)于2000年结婚,但因当时准备结婚事情较多,所以双方没有亲自去民政部门登记,而是把相片交给了朋友去代办,不久结婚证也就下来了。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吵架,现双方面临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办离婚手续时发现结婚证是真的但没有登记存根,民政部门拒绝办理离婚手续。小王询问此结婚证是否有效?怎么办理离婚手续?
解答:
结婚证是双方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书面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时起,确立夫妻关系。综合这些条款来看,夫妻关系的确立应该从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时起,也就是说,颁发了结婚证,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就已经确立了。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四种情形都是婚姻关系实体在强制性规定上存在瑕疵,影响了婚姻关系的效力,而非登记程序的问题。从本案看,小王和小李没有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和民政部门没有登记而发出结婚证,这些只是婚姻关系在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虽然影响对婚姻状况的判断,但不足以推翻既已“登记”而产生的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由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疏忽没有进行登记或者登记错误而颁发了结婚证,法律责任应由登记机关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当事人。现在小王也可以向法院以起诉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