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立营律师

  • 执业资质:1130220**********

  • 执业机构:河北锐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票据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谁应对洗澡时被盗的财物担责?

发布者:赵立营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8日|分类:法律顾问 |6732人看过


 荣某201048日在费某经营的澡堂内洗澡,荣某买票时押10元钱租一衣柜,费某给了柜上钥匙。王洗澡时找人搓背,把钥匙放在室内床上,洗完澡荣某发现项链及现金3000元被盗,而锁柜完好无损,荣某遂要求费某赔偿被盗项链及现金。

    荣某的损失该不该由费某赔偿?现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荣某的损失应由费某赔偿。理由如下:王到李的澡堂内洗澡,二人即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费某有义务保证荣某在此洗澡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现荣某财产被盗,证明费某的服务有瑕疵,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费某当然负有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荣某的损失不应由费某赔偿。理由是:荣某与费某虽存在消费合同关系,但在荣某收到费某交付的钥匙后,荣某即自己负有保管好自己财物的责任。众所周知,澡堂是公共场所,谁也不能保证进出澡堂人员中没有犯罪分子。如果该犯罪人拣到了荣某丢下的钥匙,拿钥匙去开锁取走东西,费某即使看见,也不能说人家是小偷。只有在柜锁被撬等不正常开启的情况下,费某才应承担看管不力、服务瑕疵的责任。现锁柜完好无损,荣某洗完后又拿了钥匙开锁,即证明物品丢失是王洗澡过程中对钥匙保管不善被人拿走所致,其损失当然应由荣某自负。

第二种意见较为合理。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归责原则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归责的基本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即应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应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也属无过错责任的一种,即相对人没有过错,但受害人是为双方共同的利益或在执行相对人所安排的任务时受到伤害造成损失,相对人依法应给予一定的补偿的民事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对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使加害人承担起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就能免责,如不能证实,则对其过错进行法律推定。本案属合同关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荣某洗澡与费某建立了消费合同关系,费某负有保证荣某人身财产安全的合同义务,但在荣某领取了锁柜钥匙后,王即对锁在柜内的财物负有与费某同样的义务。现荣某把钥匙丢在床上被小偷拣走开锁取物,荣某对此应承担保管不善的过错责任,而费某并无过错。如是小偷采取了撬锁等不正当开锁手段取走财物,则应由费某承担看管不力、服务瑕疵的过错责任。故本案中费某不应对荣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