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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如何维权?——股东派生诉讼

发布者:赵立营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7日|分类:公司法 |699人看过


当某一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而公司受大股东的操纵无法起诉(或公司不起诉时)而侵犯到了其他股东权益时,其他股东怎么办?在公司被其他股东控制而无法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时,谁有权代表公司对侵犯公司权益的人提起诉讼?

 

案例一:

甲和乙共同出资成立一装潢公司,两人各占一半股份。2006108日经董事会选举,乙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任公司的总经理。公司于20074月正式开始营业。自20086月,双方因经营问题发生纠纷。乙分几次从公司取走公章、营业执照、支票、法人印章、台账、现金日记账本、电脑等公司重要财物。因公司全部控制在乙手里,甲无法以公司名义起诉,故甲以个人名义对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归还公司财物并赔偿公司损失。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装潢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乙因公司经营问题与甲发生矛盾后取走公司财物至今未归还,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因此被告应当停止侵害,返还从公司取走的财物。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乙返还从装潢公司取走的一切财物。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上诉。

 

案例二:

甲与乙分别出资 60 万元和 240 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 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 3 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 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另,公司成立三年来,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3.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评析:

两个案件均涉及到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按照这一理论,在公司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只能由公司提起诉讼。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公司利益受到了来自于公司董事、监事或者控股股东的侵害,而公司董事、监事或者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而使公司怠于甚至拒绝行使诉权,那么公司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应当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即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也叫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股权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1881年美国法院允许小股东为了公司利益提起派生诉讼。该规则规定:(1)在开始派生诉讼之前,拟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应当向所有的股东提出正式要求,要求他们解决引起争议的问题。(2)提起该种诉讼的原告股东也须对董事会提出同样的请求,以为穷尽内部救济。(3)然后原告才可以锁定有关的事实,并陈述当事人之间无串通共谋以便开始联邦诉讼程序而不是州诉讼程序。

小股东提起不公平妨碍诉讼的请求原因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操纵股东会,通过不利于小股东的公司章程修改决议;第二、支付过高酬金给董事;第三、支配股东不公平地将某一董事(通常是小股东)排挤出董事会;第四、在公司进行收购与合并业务时,董事会和大股东向小股东发布误导信息;第五、大股东或支配董事利用控制权掠夺公司的商业机会;(6)在公司持续亏损的情况下,大股东不理会小股东的反对,坚持继续实施亏损经营方案;(7)在公司持续有盈利的情况下,董事会无正当理由拒绝派付股利;(8)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其忠诚义务或谨慎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

小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事实原因主要有:

第一、董事、大股东违反对公司的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使公司遭受损失;第二、董事、大股东支配公司与其发生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合理利益;第三、董事、大股东非法利用公司的资源为其牟取私利,如占用公司的资金或者让公司为董事、大股东的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第四、董事、大股东掠夺公司的商业机会牟取私利;第五、公司为董事支付过高的报酬,导致公司的利润下降;第六、其他损害公司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也明确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公司法》第152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该条款,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应当符合两个法定条件:

第一、提起诉讼的股东资格。是不是凡是持有一股以上的股东都可以提起诉讼?对有限责任公司而方,一名股东就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则是有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的要求。具体而言,必须是持股1%以上,而且连续持股达到180天以上的股东才能够提起诉讼。法律之所以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派生诉讼权利的行使作来严格规定,主要是出于两个原因: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人数众多,如果每个股东都有权提起诉讼,将会导致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管频繁处于是诉讼威胁之中,不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二是防止恶意并购者迅速取得目标公司股份,然后提起诉讼,扰乱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导致目标公司的股价下跌,进而进行恶意并购。

第二、诉讼前置程序。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向法院提起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如果监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向监事提起请求,要求监事提起诉讼是一个前置程序。但是,如果情况紧急,股东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股东就需要请求董事向法院提起针对监事的诉讼。如果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向董事提起请求,要求董事提起诉讼是一个前置程序。但是,如果情况紧急,股东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侵犯公司利益的第三人提起,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程序是相同的。

案例一中,乙作为公司董事长拿走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等财物,妨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间接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由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是由于乙是公司董事长,对公司形成绝对控制,显然不可能要求公司对公司董事长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原告作为公司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代位公司提起诉讼,追究乙的法律责任,保护公司的股东利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董事、监事、经理或者第三人提起诉讼,诉讼结果与公司利益息息相关。如果剥夺公司参与诉讼的机会,却要求公司承担诉讼的法律后果,显然对公司非常不公,因此应当允许公司参与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去,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方当事人。对原、被告诉讼标的认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叫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对双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有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叫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看来,无论原诉中的原告还是被告,都全部或者部分地侵害了他的合法利益,因此他既反对原告的主张,也反对被告的主张,因此他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到诉讼当中。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知道已经开始的诉讼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法院是否有义务通知其参加诉讼?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理论上也存在不同认识。一般来讲,法院有义务通知其参加诉讼,因为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就有可能影响到对案件公正审判,导致再审案件的发生。

案例一中,在股东甲代表装潢公司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后,装潢公司应当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据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新诉讼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

综合以上分析,对案例二的问题作如下解答: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答:(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答: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3.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答:甲持有公司 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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