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立有遗嘱,表示将遗产50万元留给妹妹甲,但此款须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王某死后,甲取得王某的五十万元遗产,但并未履行资助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王某有一子一女,现与甲发生争执,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该法条确立了两项规则:
第一,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中,继承人不履行义务的,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本案中,甲基于王某的遗嘱取得王某50万元遗产,但是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确定之义务,王某的儿子或者女儿可以请求法院取消甲取得遗产的权利。
第二,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后方能取得遗产。这一规定表面上看是赋予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遗产继承权,实际上授予其的是遗嘱执行权,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无法从这一继承中获得实益。
据此,王某的儿子或女儿可以请求法院取消甲取得遗产的权利,同时必须按照王某的要求履行义务,才能取得王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