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先生和李女士原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饭店,以张先生姓名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因丈夫张先生有婚外情行为,妻子李女士得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后又在家人调解下重新和好,没有领取结婚证,张先生为表决心,将饭店过户到李女士名下,同时李女士为防止张先生再次出轨,让张先生写下一张欠据,上写"欠李女士十万元人民币,"并签字,两人口头约定,如果张先生再次出轨,李女士可向张先生主张这十万元的权利,当时张先生未表异议。不久张先生再次与她人有染,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向张先生主张的十万元权利。张先生对欠条真实性无异议,但以借款事实不存在为理由而提起抗辩,请求驳回原告起诉。问题:法院应不应该支持李女士的请求呢?
评析:
法律应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庭支持,但是在具体操作上,不应简单驳回。本案在实质上还是一个家庭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在法庭将事实调查清楚后,可以先做被告的调解工作,因为原告起诉的主要缘由还是被告私生活不检点,想以此唤醒被告或发泄心中不满,法庭可以对被告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尽可能的做原告方面的工作,指出其提起的证据不一定得到法庭支持,可能还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并且起诉的原始目的不一定能达成,只会使情况更糟。对双方都做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和好。
但是如果原告坚持不撤诉,法庭可以行使释明权,告知被告如果被告认为此欠条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撤销。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和《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有两种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是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二是显失公平。如被告行使撤销权并且没有按《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丧失撤销权的情况,法庭可以判决此欠条显失公平而驳回原告起诉。如被告已丧失撤销权,再依上述不支持的理由驳回原告起诉较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