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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发布者:赵立营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1116人看过


案情: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两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小女儿为李某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现养子与李某的大女儿之子和小女儿之女就李某的遗产如何继承产生纠纷。

问本案谁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评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大女儿中年病故,所留下一子为代位继承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谓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继承法》第13条规定: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养子和其父李某已经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小女儿的法定继承权移转给其女儿,发生转继承。转继承与代位继承不同。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本案中,代位继承人大女儿之子是直接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转继承人小女儿的女儿则是代其母亲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并不是李某的继承人而是李某女儿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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