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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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不予支付?那就起诉解决,并主张租金及利息

发布者:翟骏飞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7日|分类:综合咨询 |153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385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2017年8月1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3501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XX公司因承建XX省XX工程,与##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公司塔吊,并对租赁价格、付款及结算方式、双方义务及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塔吊,认真履行合同,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截止2017年8月11日,被告尚须依约支付租金38500元。另被告拖欠租金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截止2017年8月1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3501元,并应支付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不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诸法院。

被告XX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XX公司因承建XX省XX工程,与##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公司塔吊,并对租赁价格、付款及结算方式、双方义务及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塔吊设备,但被告却未能付清租金。2016年2月3日,##公司向被告XX公司出具收到38500元塔吊租赁费的收据,但被告XX公司未付款。

另查明,##公司2016年3月1日注销,XX系该公司股东。

本院认为,##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塔吊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塔吊设备,被告XX公司拖欠塔吊租金,显已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公司注销后,公司股东XX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租金385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其要求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标准过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2月3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支付租金385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X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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