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法定形式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系姐弟。其父亲郝某某1996年病故,其母杜某某2011年病故。父母去世留有上下两层房屋四间,建于1986年。母亲去世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就父母遗留房产的分配问题协商未果,经调解亦未果。
2014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诉争房屋由原告继承一半产权。被告答辩称母亲去世前留有遗嘱,确定家中房产均由其继承。
庭审中被告举证“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母亲杜某某资源将家庭房产均交由被告继承。遗嘱系打印,有母亲杜某某签字及捺指印,还有见证人郝某某及丁某某签字。针对被告的证据,原告提交了与见证人丁某某及郝某某的录音材料两份,录音材料显示被告所提交的“遗嘱”上其二人的签字属实,只是对遗嘱内容并不知晓。
本案经开庭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灞民初字第02xx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诉争房屋由原告郝某某继承二层四间,由被告郝某某继承一层四间,被告为原告通行提供便利。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母亲杜某某所留遗嘱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需由被继承人本人书写,签署年月日,代书遗嘱需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并由见证人签字。本案被告提交的遗嘱既非被继承人自书遗嘱,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因此,人民法院最终按照法定继承判令诉争房屋由原告继承一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