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同学聚会,这些安全隐患你了解吗?
中秋节假期、十一小长假…… 眼瞅着一大波假期又要来临, 想好怎么嗨了嘛~ 说起假期, 最高兴的莫过于 课业繁重的学生们, 假期中, 三五同学聚个会, 或者相约外出游玩, 都是不错的选择。 想想就开森~ 但是! 很多学生滴安全意识是不够滴! 聚会时, 酒后打架、溺水、驾车等 意外情况频频发生! 这不,小编结合审判工作, 总结出了四个典型案例, 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 提示广大学生和家长, 案例一 同学聚会饮酒后打架 饭店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刘小同(化名)、韩小学(化名)、隗小聚(化名)、丁小会(化名)等20人均是同一中学的学生,假期约在假日饭店(化名)聚餐,假日饭店向其出售啤酒及白酒若干。 吃饭期间,刘小同因喝酒问题与韩小学发生矛盾。 在韩小学去厕所时,刘小同用啤酒瓶将韩小学打成重伤。 最终,刘小同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韩小学将刘小同及其父母、假日饭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假日饭店对在其经营范围内就餐的人员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假日饭店明知刘小同等聚餐人员均为未成年人,仍然违反国家规定向其大量销售酒水,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韩小学的损害结果与假日饭店的售酒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假日饭店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且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酒店、KTV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酒品。 对于未成年人,更应提高认知,做好安全保障工作,避免悲剧的发生。 案例二 同学聚会酒后游泳出事故 组织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王小安(化名)组织唐小全(化名)、牛小第(化名)、杜小一(化名)等九位同学到其家中聚餐。 聚餐过程中唐小全与其他人员一同饮酒。 饮酒后唐小全约其他同学一起去河中洗澡。 王小安未进行劝阻,其他在场人也未进行提醒。 因涉案水域较深、水流较急,唐小全不慎进入深水区溺亡。 唐小全的父母将王小安、牛小第等人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小安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应知道饮酒后去游泳存在危险性,对唐小全去游泳的提议未予劝阻。 共同到河中游泳时,王小安亦未能提醒并有效阻止唐小全到深水区玩耍,对唐小全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王小安的监护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因此,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否则,在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相应的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监护人只有在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责任。 作为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对参与此次聚会相关人员进行合理照顾提醒义务。 尤其在饮酒后,更应对聚会相关人员的酒后游泳、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进行有效劝阻,否则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 同学聚会酒后驾车出事故 同行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李小严(化名)过生日,组织同学舒小禁(化名)、何小饮(化名)、袁小酒(化名)等一起聚会。 聚餐过程中何小饮与他人一同饮酒。 饮酒后,何小饮、舒小禁一同骑摩托车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何小饮不幸身亡。 何小饮的父母将李小严、舒小禁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事故发生时舒小禁虽尚未成年,但其对饮酒驾车之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和辨别能力。 而舒小禁在明知何小饮已饮酒的情况下,不但未有效制止何小饮驾车,反而与其结伴同行。 故舒小禁对何小饮的死亡负有一定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舒小禁与其父母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中学生虽系未成年人,但对饮酒后人的意识、行为控制能力下降的情况应当是能预见到的。 在共同饮酒的情况下,其有阻止同伴实施危险行为的安全注意义务。 因此,作为聚会的组织者以及参与者,对于已经饮酒的同学要做好安全提醒,有效制止酒后驾车、酒后游泳等危险行为,以免发生意外。 案例四 约未成年人聚会未安全送回 对未成年受害者承担相应责任 矢朋是高中一年级学生,与俞小友相识并交往。 放假时,矢朋接到俞小友发来信息,约其去KTV唱歌。 当天晚上近11时唱歌结束,俞小友将矢朋送到一条巷巷口附近后双方分手。 随后矢朋进入巷内,当矢朋行至巷子中江某家门口时,被正在墙角解小便的江某发现,江某意图性侵矢朋,并最终掐死矢朋。 矢朋的父母认为其女儿死亡与俞小友的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 故诉至法院,要求俞小友赔偿死亡赔偿金25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认为,俞小友作为成年人,在邀约未成年的矢朋娱乐唱歌至深夜的情形下,负有对矢朋的安全保护义务。 虽然矢朋死亡原因是他人故意犯罪导致,与俞小友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 但从该案看,俞小友将矢朋送至巷口后分手,让未成年的女学生深夜只身经过路灯已关闭的近百米长巷,客观上给他人犯罪作案形成可乘条件。 俞小友在履行对未成年女孩安全保护义务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俞小友过错程度酌定由其赔偿矢朋的父母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共计10万元。 法官提示 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出去玩,应当预见到危险或者意外的存在,并负有保护义务。 这是基于其“带未成年人外出”这一先行行为所产生的。 至于承担责任的大小,应当结合案件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确定。 因此,在带未成年人外出时,一定要提高责任意识,不仅不带未成年人进行危险的活动,而且要将未成年人安全护送到家。 假期中,同学聚会非常普遍。 但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健全,对自身行为及后果缺少认知与判断能力,饮酒还会明显降低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 因此,聚会期间一定不要饮酒,饮酒后严禁进行游泳、驾车等危险行为。 家长作为监护人,应该做好安全防范教育,帮助孩子树立安全意识,引导孩子理性聚会、安全出行。 饭店、KTV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来源:房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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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为敏 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
擅长: 婚姻家庭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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