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分手男方索要恋爱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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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情侣相爱时你侬我侬,恨不得把自己的心都掏给对方,一旦分手就开始心疼自己的花费,会想方设法想把花的钱要回来。那么,恋爱时所送礼物、花费,能否要回?
王先生和刘女士两人是通过婚恋网站认识的,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都认为自己遇上了对的人,很快便开始了甜蜜的同居生活。期间,刘女士称没钱购买热水器,王先生出资为其购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后刘女士又称不为其购买项链,就不跟王先生回家见父母,故王先生又购买了项链和吊坠,花费7000余元。
恋爱期间,王先生还为刘女士购买过电动自行车、电磁炉、高档化妆品等生活用品,总共花费3500元。相处近一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王先生心中气不过,就向刘女士提出索要之前购买的物品。

恋爱时所送礼物、花费,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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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对于王先生的要求表示拒绝,刘女士称这些东西都是王先生自愿赠与的,没有再要回的道理,而且自己也为王先生打过胎,该次打胎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了很大伤害。王先生看刘女士不肯还回礼物,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女士返还为其购买的物品、花销等。
法院认为,该案中王先生送给刘女士物品的行为系赠与,即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二人分手并不符合撤销赠与的条件。且通过庭审查明可知,涉案物品的价值都不是特别大,且是分批赠与,双方也并没有处于谈婚论嫁的阶段,因此王先生的行为只能是为了取悦刘女士的赠与行为,这些物品并非彩礼,且物品已交付,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
什么情况下赠与的礼物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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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近属;第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经审理查明,王先生赠与的财产数额并不是很大,只是取悦刘女士的赠与,物品已交付,是没办法撤销的。